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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4-05-30点击次数:19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支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改善需求结构,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现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依照本办法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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