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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

更新时间:2013/1/10点击次数:2957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积极推进太阳能等新能源产品进入公共设施及家庭,进一步放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效应,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与有效性,*、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进一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政策,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以下简称示范市县)政策实施以来,有效带动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规模,提升了应用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考虑到已批准示范市县的数量已经达到一定规模,为了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集中力量将现有示范市县工作做深做透,将严格控制新增示范市县,今后不再组织申报,对2012年(含)以前提出示范申请的市县,如条件成熟、经核查达到条件要求的可列入示范。此后,其他个别推广潜力大、工作基础好、条件成熟的市县,在经过核查、验收等程序后,可增补为示范市县。*财政继续支持完成任务的示范市县扩大推广应用规模,根据新增推广任务面积拨付相应补助资金。同时,两部将进一步加大对示范市县的监督考核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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