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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验收不合格 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点击次数:3081 更新时间:2014-09-18
  摘要:建筑设计、施工采用节能技术的,建筑节能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按照规定,建筑节能工程实行“六个专项、两个公示”制度,即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专项监督计划、专项验收制度以及在施工现场显着部位、售楼处公示工程建筑节能信息制度。
  
  建筑节能工程在技术和材料上,要选用经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严禁采用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各类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使用前均应由生产厂家在市墙改办进行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的节能材料和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设计,不得降低节能设计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筑节能工程进行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对审查中发现违反节能设计标准的,应要求设计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质量标准,不得擅自修改相关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建筑节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规定明确,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工程施工图审查和质量检测机构,应认真履行各自质量责任,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事前监督、日常巡查、实体抽测和验收监督,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单位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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